生前契约
[QA]生前契约与灵骨塔位的异同?
生前契约与灵骨塔位的相同处只有一点,这两者都是每个人遇到亲人人生旅程的终点时,所必须面对的问题的解决方案,除非事先做好准备,否则往生者已经往生,无法亲自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也必须由亲人代为解决。
人往生后,亲人立刻面对下面几个问题必须马上做决定:
1、 找谁处理遗体?
2、 如何处理遗体? (这又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典礼如何进行问题,一是遗体安置何处问题)
3、 财务问题? (每个人当然都希望事情能处理得满意又便宜)
灵骨塔位所解决的是遗体最后安置的问题(葬的问题)。
遗体最后的安置,目前台湾大致有晋塔(塔葬),入土(土葬,树葬),海葬。虽然还有其他创意的方法,终究不是主流。 灵骨塔位业者跨属建筑营造业与殡葬服务业,受建筑法规,大楼管理法规与殡葬法规之约束,殡葬法约束塔位必须建造于地目为墓地之处,并且塔位业者不得预售塔位,塔位的使用必须有政府的三样执照,建物使用执照,建物消防执照,塔位启用执照,三者缺一不可,缺一都是违法。
生前契约解决的是丧礼告别式等典礼如何进行(殡的问题),以及财务的问题。
生前契约顾名思义乃事情发生之前的期约行为,销售购买生前契约属预售预购行为。业者从购者之所得为先行所得,属于债务,是会计科目的贷方,所以生前契约公司属金融服务业,正因为生前契约乃事情发生之前的期约行为,故可解决消费者的财务问题。而履约内容除了金融服务外,主要是典礼工程的规范,所以生前契约业者亦属典礼工程服务业,即俗称的葬仪社,故可解决消费者丧礼告别式、出殡等的礼仪问题。殡葬法约束业者必须 75% 信托,如同保险法约束业者必须提拨责任准备金,以保护消费者。而75% 信托远超过保险的责任准备金。
灵骨塔位注意事项?
管理良好的灵骨塔位、公园化的墓园充淡了阴森的气氛,而名人的墓园更成为观光景点,甚至现今更可在网路上作买卖交易,在各界渐渐不再避谈「身后事」之后,灵骨塔位买卖将成为不动产市场的另类焦点。
灵骨塔位购买时,记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约在灵骨塔位公司,最好有友人见证或第三人见证,身份证、印章、权状,必要时再写合约书。
选择灵骨塔位或墓园之准则?
(一) 该灵骨塔位公司产权是否完整清楚?(如:有无任何的抵押权设定或土地产权为多人所登记拥有。)
(三) 该灵骨塔位公司是否为自地自建? 而土地产权是公司法人所有或个人所有? (因公司法人受公司法限制,消费者较有保障。)
(四) 该灵骨塔位公司对客户的保障如何? (如: 契约鉴证、履约保证…等。)
(五) 该灵骨塔位公司之资金流向如何? 预收管理费是否成立专款专用帐户? 财务 状况是否公开化、透明化?
(六) 该灵骨塔位公司之商品是否为社会大众或政经名流所肯定?
(七) 该灵骨塔位公司是否每笔交易均诚实开立统一发票?
(八) 该灵骨塔位公司是否具备纳骨塔或墓地使用合法许可证明?
(九) 该灵骨塔位公司产品之地理风水是否经过名师勘舆、具体规划?
(十) 该灵骨塔位公司之工程营造公司是否有营造品质之保障?
(十一) 该灵骨塔位公司委托之景观规划公司是否知名、具规模且有品质保证?
(十二) 该灵骨塔位公司有何附加价值,可以在转售时增加获利率?
(十三) 该灵骨塔位公司产品之地理位置,交通是否便利?
购买私立灵骨塔位的基本法令常识与认知?
「养生送死」是人生必经之过程,「慎终追远」更为我国传统美德,因此,人终其一生,难免要面临选购灵骨塔位或墓地等阴宅的问题。惟因风俗习惯或怕死之心里作祟,一般人避谈身后事,政府亦不愿多做丧葬事宜之宣导,民众缺乏对于阴宅之基本常识与认知。一旦亲人不幸遭逢变故,往往六神无主,方寸大乱,若非任由地理师或葬仪社胡乱安排,大敲竹杠,即盲目地购买了非法的墓地或灵骨塔位,不但已故亲人无法获得慎终,丧家亦可能因此损失大笔钱财及增加不少精神负担。
最近,台北县政府强力拆除位于观音山风景区的几座违章灵骨塔,引发数千位丧家之抗争,由于违章灵骨塔存在多年,未见政府警告其违法事实,且如华富山案,负责人已逃亡不知去向,求偿可能无门,丧家遭受此一突发事故之余,心中普遍之疑问是:谁能告诉他们「合法的灵骨塔在那里?」
为防免丧家重蹈覆辙,盲目地购买了非法的墓地或灵骨塔位,不但已故亲人无法获得慎终,且因此损失大笔钱财及增加精神负担,笔者试图就法律规定阐释合法灵骨塔位应具备之条件,并提供选购灵骨塔位之其它基本认知及不慎买到违法灵骨塔位之可能损失,消费者审慎选购灵骨塔并使风险能降至最低。
私立灵骨塔位申请设置之程序与条件,按[坟墓设置管理条例]第廿九条规定:殡仪馆、火葬场、灵(纳)骨堂(塔)及其他丧葬设施之设置,须经省(市)主管机关(精省后为县市主管机关)核准,其管理办法,由省(市)政府定之(精省后为县市政府)。
根据[坟墓设置管理条例]第廿九条规定之授权,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分别订定[台湾省丧葬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台北市殡葬管理办法]及[高雄市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灵(纳)骨堂(塔)管理办法],有关灵骨塔位之申请设置,即应依不同辖区分别适用上开办法之规定。
以台湾省为例,申请人获得省政府或省社会处核准设立后,必须申领杂照及完成杂项工程,领取杂项使用执照,并完成地目变更为坟墓用地。如属山坡地开发,尚须申领开发许可。地目完成变更为坟墓用地后,灵骨塔位之主体建物俟取得建照后,始得发包施工,并于完工后申领建筑使用执照。灵骨塔位设置完竣,依[台湾省丧葬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经县(市)政府检查合格,并报社会处备查后,始得启用〈八十七年增订:未经报准启用,不得预售〉。
综观上述程序或规定,消费者预购灵骨塔位,应查明业者是否已取得核准设立之文件,如能俟取得建物使用执照与杂项使用执照后再行预购,则更可降低风险,确保权益。至于为立即安奉之使用需求者,必须查明或要求业者提示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启用之文件。如有必要可向当地县(市)政府查询,以策安全。
至于违法灵骨塔位之处理,查 [坟墓设置管理条例] 并未规定,而省市管理办法亦少有明确规范,仅 [台湾省丧葬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廿二条规定:丧葬设施之设置或管理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县(市)政府除依有关法令处理外,得视实际情形停止其使用,或以书面通知限期改善,情节重大或届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报社会处撤销核准。
因此,实务上处理未经核准设置之灵骨塔,为达剑及履及,杀鸡敬猴之功效,一般均迳依建筑法或土地使用管制相关规定取缔并强制执行拆除,虽然处理彻底成功之案例不多,但消费者一旦购买到此种违法灵骨塔位,其精神压力与困扰必定不少,不可不慎。
资料来源:杨国柱/中华民国殡葬教育学会常务理事